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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莫伟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刑初19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伟彬,男,1971年4月29日生于广西桂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桂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被桂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4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浔检公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伟彬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伟彬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伟彬的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莫伟彬窜到桂平市城区中山公园南门石狮子阶梯处,扒窃了被害人何某放在衣袋内的一台金色苹果6S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50元。2、2017年1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莫伟彬窜到桂平市城区广场大屏幕附近,扒窃了被害人黄某放在衣袋内的一台苹果6S手机。破案后,公安机关已从被告人莫伟彬住处提取该手机并发还给失主。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42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莫伟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受理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李某的证言,失主何某、黄某的陈述、被告人莫伟彬的供述,价格认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伟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伟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伟彬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莫伟彬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莫伟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伟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对被告人莫伟彬盗窃的苹果6S手机1台,予以追缴,发还给失主何淑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覃江健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