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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3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艳齐与被告许铁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齐,许铁柱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629号原告:王艳齐,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襄汾县襄陵镇许留村村民,住所许留村。被告:许铁柱,男,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襄汾县襄陵镇南柴村村民,住所南柴村。原告王艳齐与被告许铁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艳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齐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艳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海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超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