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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544徐进与李建军、王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李建军,王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544号原告:徐进,男,1959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李建军,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王瑞龙,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徐进与被告李建军、王瑞龙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徐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徐进负担。审判员  黄兆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