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544徐进与李建军、王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进,李建军,王瑞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1544号原告:徐进,男,1959年9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李建军,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王瑞龙,男,1963年9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原告徐进与被告李建军、王瑞龙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徐进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徐进负担。审判员 黄兆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翠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