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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飞、宋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宋宁,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刘飞申请执行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