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飞、宋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刘飞,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宋宁,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刘飞申请执行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4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