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胜利与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终本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胜利,闫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58号申请人郭胜利,男,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闫峰(又名闫军),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胜利与被执行人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均未果,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闫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绛县人民法院(2015)绛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 军审判员 孙永平审判员 郭红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樊科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