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仲元与郭正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仲元,郭正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679号原告:郑仲元,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苹,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郭正锴,男,199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云、戴丽颖,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郑仲元与被告郭正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郑仲元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仲元以双方自愿庭外和解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仲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仲元负担。审判员 黄 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琦敏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