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钟祥市隆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仁柱、王玉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陆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81民初94号原告: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住所地钟祥市郢中安陆府西路新时代家具建材商城*楼。负责人:刘千林。被告:陆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湖北喜祥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与被告陆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的负责人刘千林,被告陆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陆霄向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支付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费10万元;2、判令陆霄向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支付广告制作费4881元;3、判令陆霄支付迟延付款利息(以10488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2月9日计算至实际结清日止);4、陆霄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3日,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与陆霄签订了《美的中央空调及热水系统销售和安装合同》,约定由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为陆霄的承天华府三楼健身房(后更名为唐朝悦动茶楼)提供美的家庭中央空调系统及安装服务,合同总价20万元,预付10万元,安装调试中付款5万元,余款调试后付清。合同签订后,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即送货并进行安装,并于2015年2月8日安装完毕,陆霄予以确认。但陆霄仅支付了10万元,余款10万元一直未付。另陆霄委托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为唐朝悦动茶楼制作广告,尚欠广告制作费4881元。被告陆霄辩称,1、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交付的空调存在重大瑕疵,部分空调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且其中三台空调均为老式空调,保修期内陆霄多次电话向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反映,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均拖延拒不维修,如果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将空调进行整修,并将老款空调更换成新式空调的话,则同意支付剩余费用;2、关于广告制作费的问题陆霄不知情;3、利息不应当支持,系因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的欺诈及违约行为致陆霄未能支付剩余款项,应由其自己承担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提交的证据二,陆霄对其中《美的中央空调及热水系统销售和安装合同》无异议,但对其中《中央空调和热水完工告知书》有异议,认为在没有陆霄授权委托情况下由唐颂签订的完工告知书不是验收合格告知书,没有验收合格告知,不能证明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交付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本院认为,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完工告知书中签收人唐颂的身份信息,无法确定该告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2、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提交的证据三、陆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称其对此广告制作事宜不知情,也没有与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签订任何委托其代为制作广告的合同。本院认为,该组证据系钟祥市墨林广告有限公司与唐朝悦动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订货单及收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3、陆霄提交的证据一,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对证据本身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图片中的空调是其按照合同约定的机型安装的,都是新空调,而非老款空调,且出厂时间与产品质量是没有关系的,75座吊机在采购回来时本身就是这个机型。本院认为,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证据的证明内容应当以其本身所载明的内容为限,不得由当事人随意扩大或者缩小,该组证据中仅能证明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为陆霄安装的部分空调的情况,不能证明这些空调系存在质量问题的瑕疵产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3日,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与陆霄签订了一份以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为销售方,以陆霄为购买方的《美的中央空调及热水系统销售和安装合同》,合同约定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为位于承天华府三楼的健身房安装24台美的中央空调及1台美的10热水机组配3吨热水箱,合同总价款(包含了设备款、材料款、安装费及其它费用)为20万元,双方商定合同款结算方式为陆霄通知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设备进场前三天,付10万元,安装调试中,付5万元,安装调试后,付清余款5万元,合同另对工程期限、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条款、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附则内容进行了约定,并附一份中央空调冷量及机型配置表,确定了24台空调的安装区域、制冷量及匹配机型。后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按照合同约定向陆霄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陆霄仅向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支付了10万元的货款,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与陆霄自愿订立《美的中央空调及热水系统销售和安装合同》,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已依约向陆霄供应并安装了中央空调及热水器,陆霄理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支付货款,现陆霄认可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尚有10万元货款未付清。故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要求陆霄支付10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广告制作费的认定问题。本院认为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主张的广告制作费系钟祥市墨林广告有限公司与唐朝悦动发生业务往来而产生的费用,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无权作为权利人主张陆霄支付该广告制作费,因该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另主张陆霄以104881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款的结算方式为设备进场前三天,付10万元,安装调试中,付5万元,安装调试后,付清余款5万元,但未就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约定,现双方均对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于2015年2月8日将合同约定产品安装调试并交付给陆霄的事实无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官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主张陆霄赔偿其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并认定该利息损失为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陆霄辩称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向其交付的部分空调存在质量问题且其中三台空调系老式空调,要求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予以整修及调换,但陆霄未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上述主张,故本院依法对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霄支付原告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货款10万元并向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赔偿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祥市宏峰暖通商行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应付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被告陆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若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党 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