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胡志龙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志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26号罪犯胡志龙,男,1985年7月21日生,汉族,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11日作出(2014)江宁刑二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志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常州监狱认为,罪犯胡志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胡志龙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胡志龙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鉴于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本院认为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胡志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二十三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继祥审判员 杨 成审判员 王 臻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