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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忠信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信,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301号原告王忠信,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被告张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信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信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忠信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广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