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忠信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信,张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6民初1301号原告王忠信,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巴彦县。被告张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住巴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信与被告张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信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忠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忠信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广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