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崇敬、成武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崇敬,成武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666号申请执行人王崇敬,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成武县。被执行人成武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武县城振兴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任清胜,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崇敬与成武县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3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723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扬宇审判员 陈先为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海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