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刘友花与麦始恩、麦祖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花,麦始恩,麦祖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493号原告:刘友花,女,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汝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麦始恩,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麦祖流,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居委会工业园凤翔路1号之一。负责人:何灿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坚,该保险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花与被告麦始恩、麦祖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以已与被告麦始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麦祖流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麦祖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花撤回对被告麦祖流的起诉。审判员 梁 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柯洁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