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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73民终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终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银网中心9层915室。法定代表人:张维,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砾,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呼和浩特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里秀园13号楼东侧楼三层(卢沟桥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6)京0108民初14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智德典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 伟审 判 员  陈 勇审 判 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何 昊书 记 员  李晓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