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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峰与被申请人曾玉民、陈斌、武穗锋、丁宁、曹克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曾玉民,陈斌,武穗锋,丁宁,曹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执保108号 申请人:刘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卫平,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曾玉民。 被申请人:陈斌。 被申请人:武穗锋。 被申请人:丁宁。 被申请人:曹克强。 申请人刘峰与被申请人曾玉民、陈斌、武穗锋、丁宁、曹克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曾玉民、陈斌、武穗峰、丁宁、曹克强16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刘峰以其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号)为其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曾��民、陈斌、武穗锋、丁宁、曹克强16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刘峰所有的位于***(产权证号:***号);在本案审理、执行中,不予办理担保物转移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林民 审 判 员  张海清 人民陪审员  刘秋贵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唐文君 校对责任人:唐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