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曹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琳,北京鲲鹏九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36���申请执行人:曹琳,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代理人:李成鼎,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鲲鹏九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9号楼1层15号。法定代表人:韩少军。本院在执行曹琳与北京鲲鹏九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北京鲲鹏九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曹琳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北京鲲鹏九天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曹琳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风审判员 马世平审判员 赵 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凯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