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丰城市水产良种场、刘洪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水产良种场,刘洪根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295号申请人:丰城市水产良种场,住所地:丰城市人民路。组织机构代码:49208026-1。法定代表人:丁秋云,系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根,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洪根,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丰城市水产良种场与被申请人刘洪根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丰城市水产良种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刘洪根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依法扣押、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丰城市水产良种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洪根银行存款50000元或者依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亚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