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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5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连城县山水饭店餐饮部、连城县财政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城县山水饭店餐饮部,连城县财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566号申请执行人:连城县山水饭店餐饮部,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洪山村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大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5MA2XRFT2XH。被执行人:连城县财政局,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城关东环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825004125927Y。法定代表人:谢锋,职务: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连城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5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连城县财政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连城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311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林桂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