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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立彬、王德亮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立彬,王德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794号申请人:陈立彬,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申请人:王德亮,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立彬与被申请人王德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立彬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德亮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德亮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明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