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191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邓立军与刘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立军,刘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390号原告:邓立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青,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市南区。原告邓立军与被告刘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立军负担。审判员  宗卓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韵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