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青岛冀丰远翔物流有限公司与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冀丰远翔物流有限公司,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焕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2行初2号原告青岛冀丰远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前六汪村。法定代表人张焕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志祥,诸城龙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诸城市东关大街25号。法定代表人臧波,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殷桂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高洪明,山东法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焕香,女,1974年7月2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冀丰远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所诉事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冀丰远翔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姜永华审 判 员 崔兆在人民陪审员 王先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翟金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