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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重庆铂肴医学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与王丹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铂肴医学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王丹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256号原告:重庆铂肴医学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5幢5-1。法定代表人:何晓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明,重庆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丹,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铂肴医学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铂肴医学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铂肴医学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铂肴医学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