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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耿冬梅与项城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冬梅,项城市民政局,李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624行初20号原告耿冬梅,女,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310438044。被告项城市民政局。住所地:项城市。组织机构代码:00593746-8。法定代表人郭心宏,局长。第三人李广东,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原告耿冬梅诉被告项城市民政局、第三人李广东不服民政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冬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许进举代理审判员  朱洪华代理审判员  赵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