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0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康市农业机械销售中心、安康市农业机械销售中心王湾加油站、屈霄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农业机械销售中心,安康市农业机械销售中心王湾加油站,屈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546号原告安康市农业机械销售中心。地址:安康市同德汽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刘长喜,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康市农业机械销售中心王湾加油站。地址:汉滨区张滩镇王湾村四组。负责人:屈霄,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屈霄,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委托代理人:陈世兰,女,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老城办。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成,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石油分公司。地址:汉滨区关庙镇东站村二组。负责人:刘皖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鹏,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宗义,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负责人:谭莫羡,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恒,北京观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法定代表人:王玉普。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农业机械销售中心、安康市农业机械销售中心王湾加油站、屈霄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安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陕西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尹 明审 判 员 李建军代理审判员 刘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柯贤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