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分社与邹占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分社,邹占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1469号原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分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院1号楼13层12A02。法定代表人:金元浩,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瑞生,男,汉族,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分社延寿县分社代理,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紫金园2号楼5单元402。被告:邹占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六团镇延新村新安二队。原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分社与被告邹占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分社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分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分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市首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朝阳分社负担。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