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1365号原告: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新山村街道钢花路405-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7664878。法定代表人:周俊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存富,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9号,统一社会代码:9151000070915121X7。法定代表人:董伦辉。原告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计964元,由原告重庆盛天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成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