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03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英德与被执行人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英德,刘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王英德。被执行人:刘立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英德与被执行人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熊学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世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