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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永波申请高景军、付利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波,高景军,付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70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波,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高景军,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付利平,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波与行被执行人高景军、付利平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东余审判员  刘德来审判员  郭瑞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