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赵永波申请高景军、付利平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波,高景军,付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2执70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波,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高景军,男,现住肇东市。被执行人付利平,男,现住肇东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波与行被执行人高景军、付利平民间借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东余审判员 刘德来审判员 郭瑞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