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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8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8339号原告:褚某某,女,1975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葛某某,男,1976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原告褚某某与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葛某某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胡耀群审 判 员  盛 庆人民陪审员  秦伯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