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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某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文检公诉二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六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驾驶豫E×××××号轿车行驶至安阳市开发区中华路与黄河大道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被查获经过证明、血醇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查获经过王某的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认罪悔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和晓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