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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被告陕西某某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陕西某某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02民初865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男,汉族,居民。系原告王某某姑父。被告:陕西某某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被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照约定利息月利率1.5%自2014年2月2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经史某某介绍认识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因某某公司生产经营和建设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利息约定为月息1.5%,到期后连本带息一次性还清。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单据一张,证明人为史某某。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经营困难推后还款,2015年9月30日原告将被告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组织诉前调解,约定一年内还款后原告领回起诉状,但被告仍未能还款。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某某公司对原告诉称的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主张因公司经营困难,建议原告免除利息,被告愿分期还款。原告王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2014年2月21日被告某某公司出具的借款单一张,证明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及双方的利息约定。对该借条被告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1日,被告某某公司因公司经营资金周转,向原告王某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1.5%,原告王某某于当日向被告某某公司给付10万元现金。借款到期后,经原告王某某多次催要,被告某某公司未还本付息,原告王某某诉至本院,引起诉争。本院认为:根据庭审调查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2014年2月21日生效,被告某某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某某公司未还本付息,故原告王某某请求被告某某公司归还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另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5%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某某公司承担自2014年2月21日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依法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陕西某某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10万,并按照月利率1.5%支付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陕西某某现代农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亚红代理审判员  刘宓佳人民陪审员  刘军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权小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