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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林军与蒋德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林军,蒋德彪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1民初2015号原告杜林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文。被告蒋德彪。原告杜林军与被告蒋德彪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德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林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用6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8月份起,原告对被告的九州美术馆进行装修,2015年12月29日,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装修费用69000元,并于同日为原告出具欠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蒋德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杜林军自2014年8月份起为被告蒋德彪装修九州美术馆,房屋装修完毕后,被告于2015年12月29日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杜林军装修九州美术馆材料款69000元(欠到陆万玖仟元)蒋德彪2015年12月29”。现原告据此向被告追要欠款。本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被告装修房屋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出具欠条的行为系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且该欠据已清楚的载明所欠款项,原告以其持有的该欠据向被告主张债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被告蒋德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德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杜林军装修费6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减半收取计763元,由被告蒋德彪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