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执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孝义与郭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327执621号王孝义:你(或你单位)与郭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豫0327民初160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虎明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35000元及利息(2)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425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