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肖少云、水永杰、赵俊会、李光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386号水永杰、赵俊会、李光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肖少云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晋0824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少云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水永杰赔偿申请执行人肖少云各项损失15504.85元(一审诉讼费167元,二审诉讼费490元),赵俊会赔偿申请执行人肖少云各项损失8184.85元(一审诉讼费167元,二审诉讼费170元),李光明赔偿申请执行人肖少云各项损失5005.28元(一审诉讼费56元);(2)向申请执行人肖少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执行费330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