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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张希良与焦作市怀香面业有限公司、曹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良,焦作市怀香面业有限公司,曹红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097号原告张希良,男,194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焦作市怀香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番田镇杨垒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曹顺心,男,1968年9月3日,汉族,住,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曹红军,男,汉族,1978年3月15日,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希良诉被告焦作市怀香面业有限公司、曹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审理,原告张希良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希良负担。审判员  姚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明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