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邢某、徐某等犯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8刑初9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个体。2014年1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农垦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农垦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农垦看守所。被告人崔某甲,个体。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牡丹江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诉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士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份,被告人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经过商议,组织他人采用玩“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抽红渔利,提供赌博场所和麻将赌具,并分别负责抽红、放哨。四人分别在黑龙江省八五○农场场部“锅美美”海鲜烤肉店组织赌局一次、原19队高某甲家组织赌局二次、原21队张某甲家组织赌局一次、原19队刘某家组织赌局一次,以上五次共抽红渔利人民币23000元。被告人徐某、王某甲、崔某甲于2017年1月14日在刘某家组织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邢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邢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徐某、王某甲、崔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邢某另有有前科、多次赌博、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徐某、崔某甲、王某甲另有多次赌博、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初,被告人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经过商议,决定组织他人用麻将玩“二八杠”的方式聚众赌博,抽红渔利。同年1月上旬和中旬,四人提供赌博场所和麻将赌具,分别在黑龙江省八五○农场场部“锅美美”海鲜烤肉店二楼组织赌局一次、原19队高某甲家组织赌局二次、原21队张某甲家组织赌局一次、原19队刘某家组织赌局一次,以上五次共抽红渔利人民币23000元。组织赌局过程中,邢某主要负责望风、徐某主要负责抽红、崔某甲主要负责联系参赌人员、王某甲主要负责保管钱和记账。案发后,从王某甲身上扣押的赃款12600元被公安机关没收,另有赃款6000元被王某甲借给崔某甲。被告人徐某、王某甲、崔某甲于2017年1月14日在刘某家组织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邢某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麻将及现金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罚没款票据,证人刘某、高某甲、张某甲、渠某、郝某、张某乙、赵某、祁某、陈某、战术、高某乙、张某丙、王某乙、张某丁、贾某、周某、高某丙、崔某乙、张某戊的证言,被告人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徐某、王某甲、崔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红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在赌博犯罪时各有分工,作用相当。邢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邢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有前科,可从重处罚。徐某、崔某甲、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庭审时均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考虑徐某、崔某甲、王某甲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徐某、崔某甲、王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邢某前罪所判缓刑刚刚执行期满,其不思悔改,又犯本罪,不应再判处缓刑,但综合考虑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安机关已将从王某甲处扣押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开具了罚没款票据,本院不重复处理。王某甲将6000元违法所得借给崔某甲,该款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王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崔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在被告人崔某甲处的赃款6000元依法没收(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 迪底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