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鹤岗市飞鹤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岗市司法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岗市飞鹤商务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司法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03民初330号原告:鹤岗市飞鹤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红旗路法定代表人:李来前,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职务:公司会计。被告:鹤岗市司法局,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昌南路。法定代表人:王漓江,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延昭,职务:黑龙江梁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鹤岗市飞鹤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鹤岗市司法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中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鹤岗市飞鹤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鹤岗市飞鹤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