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1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益进与被告祝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益进,祝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739号原告:王益进。被告:祝产。原告王益进诉被告祝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王益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益进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规避相关法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益进撤诉。本案受理费5600元,减半收取2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50元,合计4750元,由原告王益进负担。审 判 长  何劲松审 判 员  陈格生人民陪审员  邓竖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黄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