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271执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玉门市第二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申请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门市第二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271执2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玉门市第二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甘肃矿区分公司。被执行人: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甘0271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202900元(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00000元,缴纳执行费29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271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国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