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行申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梁德玉诉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土地行政补偿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德玉,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行申1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德玉,男,1946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公主岭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华,局长.再审申请人梁德玉因诉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行终字第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德玉申请再审称:2011年政府强行征用其承包地0.363公顷,因嫌补偿款70180元过少,一直未予领取。2015年,因急用钱不得已领取了补偿款,共计11万多元,但面积仅为0.242公顷。请求按0.363公顷补足补偿款,并按照一亩地4.3万的标准重新计算,此外还应赔偿多年来因此上访、打官司的所有费用。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依据该规定,再审申请人梁德玉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应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在其未经行政机关裁决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梁德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德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吉红代理审判员 刘雅楠代理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佀庆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