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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马会才与被执行人建平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会才,建平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2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马会才,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法定代表人:吴仁希,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会才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大世界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建劳人仲调字[2012]10号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马会才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贾占军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建劳人仲调字[2012]1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马金辉执行员  付永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