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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汪金鹏、程白云与程晓峰、汪红霞、陈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金鹏,程白云,程晓峰,汪红霞,陈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3执262号申请执行人:汪金鹏,男,生于1970年5月14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天城镇。申请执行人:程白云,女,生于1972年2月28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汪金鹏之妻。被执行人:程晓峰,男,生于1971年4月21日,汉族,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崇阳县。被执行人:汪红霞,女,生于1969年11月25日,汉族,崇阳县人,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程晓峰之妻。被执行人:陈义波,男,生于1972年1月234日,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本院在执行汪金鹏、程白云与程晓峰、汪红霞、陈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义波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义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殷国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