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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罗志贵与上海云锋建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贵,上海云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446号原告:罗志贵。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荣,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华,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云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贵与被告上海云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3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