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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2874朱建全与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全,周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民初2874号原告:朱建全,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告:周伟,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原告朱建全与被告周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行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全诉称:原、被告系同村人,原告做家电生意,2015年8月7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长虹牌空调一台,价值4600元,并由被告写下欠条一张,承诺2015年10月15日前付清,违期按日息5%计息,但该欠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46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告周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欠款情况同原告所诉一致,被告所写欠条载明“欠条今欠朱建全现金肆仟陆佰元正(4600),承诺2015年10月15日前付清,违期按日息5%计息。欠款人:周伟2015年8月7日180××××0277”。欠款到期后,虽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能给付,故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出示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该欠款自2015年10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周伟欠原告朱建全款4600元应按约定归还,原告关于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朱建全欠款46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6日起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朱行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