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恒与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恒,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周恒,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被执行人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洋坪镇徐家棚村6组。注册号420525000005721。法定代表人刘啟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525民督6号支付令,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7年5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周恒与被执行人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远安县水田寺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2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