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2081民初1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岗店农业技术推广站与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伟丰农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瓦房店市岗店农业技术推广站,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伟丰农资经销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2081民初1583号原告:瓦房店市岗店农业技术推广站,地址: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祝丰村。统一社会性用代码:210281000012267。法定代表人:王纯昌,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健,系辽宁刘魏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伟丰农资经销处。地址:瓦房店市万家岭镇团结村。注册号:210281603309594。经营者:孙长伟,系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伟丰农资经销处业主。瓦房店市岗店农业技术推广站与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伟丰农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瓦房店市岗店农业技术推广站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瓦房店市岗店农业技术推广站撤回对被告瓦房店市万家岭镇伟丰农资经销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瓦房店市岗店农业技术推广站承担。审判员 梁玉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