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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陆敏红与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陆敏红,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8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敏红,女,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现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兵,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梦颖,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建平,男,汉族,1963年8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陆敏红因与被申请人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5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陆敏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段晓娟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