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781民初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杨帆与雷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雷东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81民初277号之一原告:杨帆,女,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被告:雷东兵,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津市市。原告杨帆与被告雷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杨帆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帆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帆负担。审判员  姜业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辜红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