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当信用社与周学英金融借款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当信用社,周学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1民初579号原告: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当信用社,住所地通化县二密镇马当村。法定代表人:王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磊,男,该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周学英,女,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当信用社(以下简称马当信用社)与周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当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宏磊、被告周学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当信用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0年11月1日,被告周学英以小额信用借款方式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735‰,到期日为2011年11月1日。逾期后,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无果。周学英承认马当信用社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周学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通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当信用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周学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春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明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