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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周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周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844号罪犯李周,男,汉族,1991年12月17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阜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2万元。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7年12月10日作出(2007)皖刑终字第03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14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3年8月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7年4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在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该犯服刑监区提供的狱内消费大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其犯有数罪,且因故意杀人犯罪和抢劫犯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周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1日起至2023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胡明艳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