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8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爱年与李成林、刘宝(保)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爱年,李成林,刘宝(保)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937号原告:任爱年,男,196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李成林,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刘宝(保)兰,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任爱年与被告李成林、刘宝(保)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任爱年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爱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爱年撤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任爱年负担。审判员  管爱军二O二O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