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苏英、吴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苏英,吴适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6民初3827号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岭下南路79号恒辉商务中心5层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辉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茶凤,该公司员工。被告:吴苏英,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吴适华,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苏英、吴适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常春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苏镧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孙琳凤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